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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来源:蛟河市纪委监委     发布时间:2020-12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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蛟河市纪检监察干部“十不准”


1.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发表、传播违背党中央精神的言论。

2.不准拉帮结派,违规组织、参加小团体、小圈子。

3.不准不按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有关事项、个人去向。

4.不准与审查调查对象、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非公务往来。

5.不准私自处置问题线索、涉案证据资料和款物。

6.不准擅自变更、拖延办理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事项。

7.不准泄露、传播尚未公开的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信息以及其他工作秘密。

8.不准私自打听案情、过问案件、说情干预,以案谋私。

9.不准耍特权、摆架子,口大气粗、颐指气使。

10.不准违反审查调查安全有关规定,图省事、搞变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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